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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生产区卫生要求

第十条 生产区内设置的各功能间(区)应按生产工艺流程进行合理布局,工艺流程应按工序先后顺序合理衔接。人流物流分开,避免交叉。

第十一条 生产区各功能间(区)应配置有效的防尘、防虫、防鼠、通风等设施。


第三十二条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,有通风、防尘、防鼠、防虫等设施,并有堆物垫板,货物架等。其中挥发性原材料储存时还应注意避免污染其他原材料。

易燃、易爆的消毒产品及其原材料的验收、储存、保管、领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规定。仓储应符合防雨、防晒、防潮等要求。

通风、温度、相对湿度等的控制应满足仓储物品的存储和卫生要求。


(4)设计通风系统时,应尽量减少系统的压力损失。当通风系统的总量和压力损失较大时,可将其分为小系统。